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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幼儿园教职员工工作效律低下,人浮于事。园长想改变这一状况,出台了一个规定: “无证者下岗,有证者竞争上岗。”这一来.不少人害怕下岗。纷纷要么跑去找园长、要么跑去考各种资格证;可也有人不相信:“园长不过随口说说吓唬人的,都是老员工了,哪能真这么较真,哪个园又能真的做得到……”
那么幼儿园出台这一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呢?
本案例涉及幼教工作人员的从教资格问题。
依据“提高幼儿教育质量、保证幼儿健康发展”的理念,《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法规对幼教人员从教资格有如下规定:
(1)不分岗位、职务,凡无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证》者一律不得在幼教岗位工作。
这是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的规定制定的。不能取得《健康证》,说明其身体不适合从事幼儿园工作,理应转岗从事其他工作。
(2)不同岗位、不同的职能和性质,也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这在《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中有详细的规定:①园长必须有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②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③医生必须具有医师资格;④医士和护士应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⑤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⑥保育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不具备上述任职资格条件的,属于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幼教人员,或者下岗、转岗,或者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从事幼教工作。
由此可见,幼儿园所有人员都要依法持证上岗,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园长较真也不是跟谁过不去,完全是为了工作、为了孩子着想。
【建议】
(1)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对幼儿园进行的年检、考评、评估中要将“持证上岗”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达不到要求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要求者要坚决取缔。
(2)幼儿园在招聘人员时,要把资格证作为聘用与不聘用的必要条件。同时要鼓励员工在职进修和继续教育。
(3)幼儿园要主动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组织幼教人员进行相应资格培训和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证件的申请,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争取学习培训的机会,从而尽快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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